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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1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B

2019-06-14 20:48 作者:蔚藍的⑤  | 我要投稿


  •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 ☆非法拘禁罪

      • 法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 法益

        • 他人現(xiàn)實的身體活動自由

          • 針對熟睡者、爛醉者、嬰兒等,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 不法

        • 危害行為:拘禁

          • 行為方式

            • 作為與不作為(如:超期羈押)

            • 有形與無形(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

          • 具體方式

            • 直接拘束他人身體

              • 如:捆綁他人四肢、使用手銬拘束他人雙手

            • 間接拘束他人身體

              • 如:將他人監(jiān)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者明顯難以離開、逃出

            • 暴力、脅迫或者利用被害人恐懼心理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 如:使被害人進入火車車廂后高速行駛,使之不敢輕易跳下車

          • 犯罪形態(tài)

            • 著手:開始實施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

            • 既遂:實際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 瞬間剝奪人身自由不屬于非法拘禁,可能成立尋釁滋事

        • 行為對象:他人

          • 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并且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的事實

            • 不要求認識到有人對自己實施非法拘禁罪

        • 違法阻卻事由

          •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不具備違法阻卻事由

          • 以下行為阻卻違法性

            • 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

            • 公民扭送人犯

            • 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的行為

            • 為了防止兇暴的醉漢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得已拘束其身體的

            • 被害人基于真實的自由意志,囑托或者同意將自己置于特定場所的

      • 責任

        • 故意

        • 注意:

          •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法條競合關系

            • 如果以非法綁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財物的,成立綁架罪

            • 如果乙出賣為目的非法綁架婦女、兒童的,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

              • 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數(shù)罪并罰

      • 從重處罰

        •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 如果行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則不能適用“具有毆打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

          • 如果侮辱行為表現(xiàn)為暴力以外的方式,則應適用“具有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 利用職權:以行使職權的外觀非法拘禁他人

            • 如:以拘留、逮捕為名或者以調(diào)查、審查特定事項為名非法拘禁他人等

      • 結果加重犯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客觀:重傷、死亡結果與非法拘禁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 非法拘禁行為本身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

              • 行為人在實施基本行為之后或之時,被害人自殺、自殘、自身過失等造成死亡、傷殘結果的,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 被害人自陷風險的情形

              • 由于非法拘禁會引起警方的解救行為,故正常的解救行為造成被害人傷亡的,應將傷亡結果歸責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結果加重犯

                • 如果警方判斷失誤,導致其解救行為造成被拘禁者傷亡的,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 主觀: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必須具有預見性(過失)

      • 法律擬制

        •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 暴力:超出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

          • 客觀:至少過失

      • 在非法拘禁的?前提下致人死亡的各種處理結論

        • 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

          • 非法拘禁行為本身過失致人死亡,但沒有使用超出拘禁行為所需范圍的暴力的

        • 想象競合

          • 明知某種拘禁行為本身會導致他人死亡,仍然實施該拘禁行為,因而致人死亡的

            • 成立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

        • 數(shù)罪并罰

          • 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行為人故意使用暴力、殺害被害人的

            • 按照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

        • 法律擬制

          • 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行為人使用暴力過失致使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 法律擬制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 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實施傷害行為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的

            • 法律擬制為故意殺人罪

      • 關聯(lián)犯罪

        •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 主觀目的:為索取債務

            • 包括合法與非法債務

            • 必須是雙方都認可的債務

              • 非單方主張的債務

          • 客觀行為:非法扣押、拘禁

            • 索取合法債務

              • 非法扣押、拘禁行為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 以殺害、重大傷害相威脅索取合法債務,無論針對本人還是其家屬索要財物,僅成立非法拘禁罪

            • 索取非法債務

              • 非法扣押、拘禁行為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 以殺害、重大傷害相威脅索取非法債務,針對本人,僅成立非法拘禁罪

              • 以殺害、重大傷害相威脅索取非法債務,針對其家屬等第三者索要財物,可能成立綁架罪

            • 索取單方債務

              • 以殺害、重大傷害相威脅索取債務,針對本人,成立搶劫罪

              • 以殺害、重大傷害相威脅索取債務,針對其家屬等第三者索要財物,成立綁架罪

          • 行為對象:他人

            • 包括債務人本人,以及與債務人有共同財產(chǎn)關系、扶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的第三者

            • 注意:

              • 針對與債務人沒有共同財產(chǎn)關系、扶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的第三者實施非法扣押、拘禁的 ,成立綁架罪

              • 故意制造騙局使他人欠債,然后以索債為由扣押被害人作為人質(zhì),要求被害人近親屬償還債務的,成立綁架罪

    • 綁架罪——→控制人質(zhì)

      • 法條

        •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基本犯)

          •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結合犯)

          •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注意規(guī)定)

      • 不法

        • 行為對象:任何他人

          • = ? ? ? ? ?婦女、兒童、嬰幼兒、行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

          • ≠本人

            • 如:行為人向自己的父母謊稱被他人綁架,向其父母索要財物的,不成立綁架罪

              • 成立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犯

        • 危害行為:控制人質(zhì)

        • 危害結果

          • 著手:行為人開始實施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 既遂:以實力控制他人

            • 與目的無關

      • 責任

        • 故意

          • 目的①:行為人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

            • 只要行為人具有該目的,即使客觀上沒有對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也成立綁架罪

              •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僅為主觀目的,不要求實現(xiàn),存在與行為人內(nèi)心即可

            • 如果綁架他人是為了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可能成立搶劫罪

          • 目的②:具有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慰的憂慮的意思

            • 如果行為人以實力控制被害人后,讓被害人告知其近親屬自己被綁架的事實,無論被害人是否告知其近親屬真相的,行為人都成立綁架罪

              • 比較:如果行為人以實力控制被害人后,讓被害人隱瞞被控制的事實向親屬打電話索要財物的,不成立綁架罪,可能成立搶劫、非法拘禁等罪

        • 法定年齡

          • 已滿16周歲

      • 結合犯

        • 犯綁架罪,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屬于結合犯

          • 不存在未遂問題

          • 如果致使其輕傷的,數(shù)罪并罰

        • 犯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的,屬于結合犯

          • 要求在綁架的機會中又獨立于綁架之外殺人

            • 綁架既遂后故意殺害被綁架人

            • 著手綁架后既遂前殺害被綁架人

          • 必須要求殺害被綁架人既遂

      • 注意規(guī)定

        •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特殊法條)

          • 如果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拐賣兒童罪(特殊法條)

          • 如果不能證明上述目的,成立拐騙兒童罪(普通法條)

        • 對于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行為人采取偷盜、引誘等方法使其處于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實力支配下的,可能成立綁架罪

      • 關聯(lián)犯罪

        • 過失致人死亡罪

          • 綁架行為本身過失致使被綁架人重傷、死亡的

            • 成立綁架罪與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的想象競合

          • 綁架后過失行為導致被綁架人死亡的

            • 成立綁架罪與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數(shù)罪并罰

        • 強奸等犯罪

          • 應以綁架罪與其他犯罪數(shù)罪并罰

        • 詐騙與敲詐勒索罪

          • 行為人殺死被害人后,謊稱綁架,向其家屬勒索錢財?shù)?/p>

            • 成立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后兩罪屬于想象競合犯)

          • 行為人綁架被害人后殺死被害人,謊稱綁架,向其家屬勒索錢財?shù)?/p>

            • 成立綁架罪、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后兩罪屬于想象競合犯)

        • 非法拘禁罪

          • 行為人為索取債務而將他人作為人質(zhì),所索取的數(shù)額明顯超出債務數(shù)額的,或者為索取債務而將他人作為人質(zhì),同時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屬于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論處

        • 共同犯罪

          • 行為人在他人的綁架行為持續(xù)進行中參與犯罪的,如果行為人參與了關押、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成立綁架罪的共犯

          • 行為人在他人的綁架行為持續(xù)進行中參與犯罪的,如果行為人沒有參與關押、控制被害人的行為,只是參與了勒索財物的行為,僅成立敲詐勒索罪,雙方僅在敲詐勒索罪范圍內(nèi)成立共犯

        •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

          • 如果行為人綁架他人后勒索了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同時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的,屬于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不能數(shù)罪并罰

          • 如果綁架后對第三者的行為超出了勒索的程度而另構成搶劫罪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

            • 如:甲綁架了乙的兒子丙后,前往乙的住處,以殺害丙相威脅,要求乙交付財物的,成立綁架罪與搶劫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 如果綁架行為同時觸犯搶劫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

            • 如:甲將路人乙女的孩子突然抱起,將刀架在孩子的脖子上,威脅乙女交付財物,否則殺害孩子的,甲成立綁架罪與搶劫罪,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 拐賣婦女、兒童罪

      • 法條

        •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 不法

        • 行為對象

          • 婦女

            • 已滿14周歲的婦女

          • 兒童

            • 不滿14周歲的男童與女童

          • 注意

            • 出賣撿拾的嬰兒的,或者以販賣牟利為目的“收養(yǎng)”子女的,或者將親生或者收養(yǎng)的子女當作商品出賣的,成立拐賣兒童罪

            • 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yǎng)的兒童販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 拐賣已滿14周歲的男性公民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 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 如: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

        • 危害行為(正犯行為)

          • 控制型

            • 拐騙

            • 綁架

            • 收買

          • 販賣型

            • 販賣

          • 配合型(幫助型)

            • 接送

            • 中轉

          • 注意

            •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行為屬于繼續(xù)犯

              • 在賣出婦女、兒童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成立本罪共犯

                • 不成立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 共犯

              • 明知他人拐賣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或者明知他人是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仍然利用從事診療、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賣方情況的條件,居間介紹的,以拐賣婦女 、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 危害結果

          • 既遂

            • 控制型: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實力控制被害人

            • 販賣型:出賣被害人

            • 配合型:使被害人轉移至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的實力支配范圍內(nèi)

        • 違法阻卻事由

          • 行為得到已滿18周歲的婦女具體承諾,阻卻構成要件符合性,不成立本罪

          • 拐賣兒童的,即使征得兒童同意,該承諾也無效,成立拐賣兒童罪

      • 責任

        • 故意+以出賣為目的

          • 出賣目的≠營利目的

            • 行為人實際上是否獲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 如:為了報復他人而販賣婦女、兒童的,也成立本罪

        • 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并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加重情節(jié)

        • 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

        • 奸淫被拐賣的婦女

          • 結合犯

            • 僅針對奸淫情形

              • 奸淫行為發(fā)生在拐賣過程中

              • 強制猥褻、侮辱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兒童的,分別成立強制猥褻、侮辱罪或者猥褻兒童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數(shù)罪并罰

        • 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 結合犯

            • 結合了引誘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與協(xié)同組織賣淫罪的行為

          • 注意

            • 拐賣男童后又引誘、強迫男童賣淫的,應當以引誘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與拐賣兒童罪數(shù)罪并罰

        •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 = ? ? ? ? ?綁架行為+以出賣為目的

        •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 =偷盜嬰幼兒行為+以出賣為目的

        •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 由于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近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 如:近親屬自殺、精神失常等

        • 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

          • 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qū)

          • 將外國婦女賣往中國境內(nèi),屬于將婦女賣往境外的情形

          • 實施本罪,同時又組織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偷越國(邊)境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

      • 罪數(shù)問題

    •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 法條

        •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不法

        • 行為對象

          • 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 收買已滿14周歲的男性的,不成立本罪

        • 危害行為

          • 收買

            • 不要求(或無法證明)具有出賣婦女、兒童的目的

          • 注意: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不是對立關系

            • 只要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一定符合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 如果查明行為人具有出賣目的的,則以特殊法條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 處于結婚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以出賣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參與的,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罪數(shù)

        • 數(shù)罪并罰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強奸罪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數(shù)罪并罰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罰,并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數(shù)罪并罰

          •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級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成立妨害公務罪

            • 如果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已被拐騙、綁架但尚未出賣(未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

            • 如過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級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成立聚眾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 其他參與者使用暴

              • 力、威脅方法,構成妨害公務罪

      • 法律擬制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 從寬處罰情節(jié)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 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誣告陷害罪

      • 法條

        •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 不法

        • 危害行為

          • 預備行為:捏造事實

          • 著手行為:誣告陷害

            • 誣告必須是自發(fā)的、主動的進行

              • 在司法機關調(diào)查取證時作虛假陳述的,不成立本罪,可能成立偽證罪等

            • 告發(fā)內(nèi)容必須是虛假的

            • 告發(fā)行為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究活動

              • 如果虛假告發(fā)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成立誣告陷害罪

            • 必須向有刑事追究權力的機關告發(fā),才成立本罪

              • 如果向媒體等單位告發(fā),可能成立誹謗罪

          • 違法阻卻事由

            • 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經(jīng)他人請求而誣告他人犯罪的,阻卻違法性

              • 生命的承諾無效

                • 誣告他人犯罪可能判處死的,仍然成立誣告陷害罪

        • 行為對象

          • 他人

            • 誣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

              • 如果司法機關做調(diào)查時,聲稱自己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成立包庇罪

            • 誣告虛無人的,不成立本罪

            • 誣告沒有達到刑事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責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本罪

            • 誣告單位犯罪的,成立本罪

        • 危害結果

          • 既遂標準:誣告行為達到立案標準

        • 情節(jié)嚴重

          • 誣告陷害行為通常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機關的刑事追究活動

      • 責任

        • 故意

          • 過失誣告陷害他人的,不成立犯罪

            • 如:錯告或者檢舉失實

      • 從重處罰情節(jié)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

      • 罪數(shù)

        • 誣告陷害行為導致他人被錯判死刑的,應以誣告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間接正犯)的想象競合犯論處

    • 強迫勞動罪

      • 法條

        • 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 正犯行為

        • 手段行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 暴力、威脅

            • =廣義的暴力、威脅,不要求達到雅致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 強迫勞動的行為同時成立故意傷害罪等,屬于想象競合犯

          • 限制人身自由

            • 采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則成立非法拘禁罪和強迫勞動罪的想象競合犯

        • 目的性為 :強迫他人勞動

          • 他人?? ? ? ? ?=?任何他人

          • 勞動包括腦力勞動

          • 既遂:強迫行為使被害人開始從事其不愿意從事的勞動

          • 違法阻卻事由

            • 監(jiān)獄強制犯人勞動

            •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依法對職工的勞動做嚴格要求

      • 幫助行為量刑的正犯化

        •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 法條

        • 第二百四十四條 之一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yè)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 行為對象

        • 未滿16周歲的人

          • 承諾絕對無效

      • 情節(jié)嚴重

        • 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必須情節(jié)嚴重

      • 罪數(shù)問題

        • 數(shù)罪并罰

          •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造成事故,又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等,數(shù)罪并罰

          •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又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其勞動的,數(shù)罪并罰

    •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 法條

        •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 非法搜查罪

        • 非法

          • 搜查行為具有非法性

        • 他人身體、住宅

          • 住宅屬于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不法

          • 非法

          • 侵入

            • 行為人全部進入住宅

            • 行為人?經(jīng)權利人要求退去而不退去(擴大解釋/類推解釋)

          • 他人住宅

            • 單純的辦公室、研究室,乞丐、流浪者居住的天橋下、野外土洞、寺院屋檐下,無人居住的空房、倉庫,不屬于住宅

        • 從重處罰情節(jié)

          •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從重處罰。

        • 罪數(shù)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進行殺人、傷害、強奸等犯罪活動的,屬于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

          • 入戶搶劫或者入戶盜竊的,僅認定為搶劫罪、盜竊罪,不實行并罰

          • 非法侵入住宅后非法搜查住宅的,從一重罪處罰

    •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 法條

        •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 行為主體

        • 司法工作人員

          • 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 一般公民將他人非法拘禁后進行“審問”的,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 如:單位保安

      • 刑訊逼供罪

        • 不法內(nèi)容

          • 行為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僅針對刑事案件

        • 危害行為

          • 刑訊

            • 肉刑

            • 變相肉刑

          • 逼供

            • 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口供或者書面陳述

        • 違法阻卻事由

          •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與實際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械具進行審問的,阻卻違法性

      • 暴力取證罪

        • 不法

          • 行為對象

            • 證人(范圍極廣)

              • 狹義的證人

              • 被害人

              • 鑒定人

              • 不具有作證資格的人

              • 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

              •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

              • 行政訴訟中的證人

          • 危害行為

            • 暴力

            • 取證

              • 暴力取證行為的同時觸犯偽證罪、徇私枉法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 法律擬制

        • 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 從重處罰

        • 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 從重處罰

    • 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

      • 法條

        • 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監(jiān)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人員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 監(jiān)管人員指使被監(jiān)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jiān)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不法

        • 行為主體

          • 監(jiān)管人員

          • 司法警察

        • 行為對象

          • 被監(jiān)管人

        • 危害行為

          • 毆打

          • 體罰虐待

            • 如果對被監(jiān)管的女性實施性虐待,同時觸犯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 情節(jié)嚴重

        • 違法阻卻事由

          • 在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險性行為的時候,經(jīng)批準使用械具的,以及依法對犯人給予禁閉處罰的,屬于合法行為,不成立本罪

      • 法律擬制

        • 虐待被監(jiān)管人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 從重處罰

        • 虐待被監(jiān)管人致人傷殘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 從重處罰

      • 共犯

        • 如果指使行為對被指使者形成了物理上或者精神上的強制、支配,則被指使者不成立犯罪

        • 如果指使行為對被指使者沒有形成了物理上或者精神上的強制、支配,則被指使者成立本罪的共犯

        • 無論被指使者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監(jiān)管人員都是本罪的正犯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法條

        •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 不法

        •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 暴力

            • 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不成立本罪

            • 暴力極為輕微的,不成立本罪

              • 如:打一耳光

          • 婚姻自由

            • = ? ? ? ? ??結婚自由?? ? ? ? ? &?離婚自由

      • 結果加重犯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 因果關系:暴力干涉行為本身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或者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

      • 想象競合

        • 行為人以故意殺人、故意重傷、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 數(shù)罪并罰

        • 行為人長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屬于故意殺人或者故意重傷行為,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 親告罪

        • 第一款:親告罪

        • 第二款(結果加重犯):非親告罪

    • 虐待罪

      • 法條

        •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 不法

        • 行為對象

          • 家庭成員

            • 包括能夠被評價為事實上的家庭成員的保姆或者雇員

        • 危害行為(作為&不作為)

          • 肉體上的摧殘

          • 精神上的折磨

        • 情節(jié)惡劣

      • 結果加重犯

        • 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 數(shù)罪并罰

        • 行為人長期虐待,只要其中一次屬于故意殺人或者故意重傷行為,構成虐待罪罪與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 親告罪

        • 第一款:親告罪

          • 例外: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 第二款(結果加重犯):非親告罪

    • 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

      • 法條

        • 第二百六十條 之一 【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的人,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行為主體

        • 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人或單位

      • 行為對象

        • 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 獨立生活能力低下的人

      • 罪數(shù)

        • 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想象競合)

          • 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與虐待罪是想象競合

        • 本罪不同于虐待罪,沒有規(guī)定結果加重犯

          • 虐待致人重傷、死亡應認定為想象競合犯

    • 拐騙兒童罪

      • 法條

        •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不法

        • 法益

          •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

            • 監(jiān)護人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

        • 危害行為

          • 蒙騙

          • 利誘

          • 偷走

          • 搶走

        • 注意

          • 拐騙行為可以針對兒童實行

          • 拐騙行為可以針對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實行

          • 從收買者、拐騙者、拐賣者處拐騙兒童的?,成立拐騙兒童罪

        • 責任

          • 故意

        • 罪數(shù)

          • 拐騙兒童的行為本身導致兒童傷害的,屬于想象競合犯

          • 以撫養(yǎng)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 法條

        • 第二百六十二條 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罪數(shù)

        • 想象競合

        • 數(shù)罪并罰

  • 侵犯他人名譽、隱私的犯罪

    • 侮辱罪、誹謗罪

      • 法條

        •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通過信息網(wǎng)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jù)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 侮辱罪

        • 不法

          • 行為方式

            •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

              • 侮辱: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 暴力:使用強力敗壞他人名譽

                • 如:扒光男子的衣褲,當眾羞辱

              • 其他方法:非暴力的動作侮辱、言辭侮辱或者文字、圖畫侮辱

          • 行為表現(xiàn)

            • 公然

              • 針對侮辱行為的要求

                • 對特定少數(shù)人的傳播性理論不適用于侮辱罪

                • 利用電子郵件、網(wǎng)絡侮辱他人的,利用新聞記者、媒體傳播的,或者多次向特定少數(shù)人侮辱他人的,成立本罪

          • 行為對象

            • 他人

              • 必須是特定的人

              • 死者、法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

              • 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成立侮辱罪

          • 情節(jié)嚴重

          • 違法阻卻事由

            • 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真實事實,保護公共利益的,阻卻違法性

          • 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罪的關系

            • 法益

              • 侮辱罪:他人的名譽

              • 強制猥褻、侮辱罪:他人的(廣義的)性的自己決定權

            • 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罪不是對立關系

              • 公然對他人實施強制猥褻、侮辱行為,既損壞了他人的名譽,觸犯了侮辱罪,也侵害了更為重要的法益即他人的(廣義的)性的自己決定權,觸犯了強制猥褻、侮辱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以重罪強制猥褻、侮辱罪論處

      • 誹謗罪

        • 法條

          •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通過信息網(wǎng)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jù)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 不法

          • 危害行為

            • 預備行為:捏造事實

            • 著手行為:誹謗他人

              • 利用捏造的事實誹謗他人

              • 以捏造的事實誹謗他人

          • 散布對象:不特定或者多數(shù)人

            • 向公安、司法等機關告發(fā)的,屬于誣告陷害

        • 注意

          • 誹謗罪與侮辱罪

            • 誹謗罪中行為人散布的必須是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

              • 誹謗罪中所散布的事實必須足以是人信以為真,否則不是誹謗,可能成立侮辱罪

            • 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 親告罪

        • 侮辱罪與誹謗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 法條

        • 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 不法

        • 公民個人信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

          • 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lián)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chǎn)狀況、行蹤軌跡

        • 提供信息以及獲取信息的行為都成立犯罪

      • 罪數(shù)

  • 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普通法條)

      • 法條

        • 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不法

        • 行為對象:他人信件

          • 明信片只可能隱匿、毀棄,不可能非法開拆

        • 危害行為

          • 隱匿

          • 毀棄

          • 非法開拆

        • 違法阻卻事由

          • 根據(jù)有權機關的合法指示,扣押他人信件的,阻卻違法性

      • 罪數(shù)

        • 從重處罰

          • 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jié)嚴重,并從中竊取少量財物,或者竊取匯票、匯票支票,騙取匯兌款數(shù)額不大的,認定為侵犯通信自由罪,并從重處罰

        • 想象競合

          • 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jié)嚴重,并從中竊取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與盜竊罪的想象競合犯

        • 數(shù)罪并罰

          • 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jié)嚴重,并從中竊取匯票或者匯款支票,冒名騙取匯兌款數(shù)額較大的,認定為侵犯通信自由罪和金融詐騙犯罪,數(shù)罪并罰

    •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特殊法條)

      • 法條

        •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 不法

        • 行為主體

          • 郵政工作人員

            • 包括:郵政部門的干部、營業(yè)員、分揀員、投遞員、押運員以及監(jiān)管國際郵件的海關人員

        • 危害行為

          • 隱匿

          • 毀棄

          • 非法開拆

        • 行為對象

          • 郵件

          • 電報

      • 注意規(guī)定

        •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并竊取財物的,成立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與盜竊罪的想象競合犯,按照盜竊罪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并竊取財物的,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的,成立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與貪污罪的想象競合犯,按照貪污罪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 妨害婚姻罪

    • 重婚罪

      • 法條

        •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不法

        • 有配偶而重婚

          • 已經(jīng)登記結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離婚、提起離婚訴訟的期間,由于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雙方或一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構成重婚罪

        •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 阻卻違法事由

        • 結婚后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或者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 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姇在被拐賣后,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 注意

        • 不包含同居

    • 破壞軍婚罪

      • 法條

        •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xiàn)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不法

        • 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現(xiàn)役軍人的丈夫或者妻子

        • 同居:包括公開與秘密同居

          • ≠ ? ? ? ? ?結婚

          • ≠ ? ? ? ? ?通奸

      • 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關系

        • 法條競合

          • 重婚行為符合破壞軍婚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破壞軍婚罪論處

ヾ(?°?°?)?? fighting~


2019法考-刑法-1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B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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