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獵夾捕獲野生動物,福建一被告人非法捕售陸生野生動物獲刑
基本案情
近日,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以非法獵捕、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9年以來,被告人劉某在未取得狩獵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獵夾等工具,分別在長汀縣四都鎮(zhèn)漁溪村三叉窩山場、濯田鎮(zhèn)水頭村蛇坑仔哩山場以食用為目的捕獲野豬、黃麂等野生動物,捕獲后出售給陳某(另案處理),陳某又轉手加價賣給他人食用,劉某非法獵捕共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非法獵捕、出售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并退賠違法所得,主動修復生態(tài),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野生動物保護,既關乎大自然生態(tài)平衡,也關乎國家生物安全。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國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任何無視國家法律,以身試法者,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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