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英國君主現(xiàn)在所擁有的頭銜
直到2022年5月,現(xiàn)任英國君主為伊麗莎白二世(Elizabeth II)。

目前她在英國的頭銜為(英語版本):
Elizabeth II, by the Grace of God,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of He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 Queen, Head of the Commonwealth, Defender of the Faith
即:托上帝洪恩,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以及其他領土和屬地的女王、英聯(lián)邦元首、基督教的保護者伊麗莎白二世


注:本文會在無歧義或不必深究之處使用諸如“英國”、“英王”等表達,且英格蘭本位主義在敘述過程中難以避免,敬請留意。
Elizabeth II(伊麗莎白二世):伊麗莎白二世本名是伊麗莎白·亞歷山德拉·瑪麗(Elizabeth Alexandra Mary),名字來源于她母親伊麗莎白王太后(Queen Elizabeth The Queen Mother)。即位時,她保留伊麗莎白(Elizabeth)作為尊號。她被稱為二世是因為英格蘭(及愛爾蘭)曾有過伊麗莎白一世(Elizabeth I)。由于伊麗莎白一世死后,蘇格蘭國王詹姆斯六世才繼承了英格蘭(及愛爾蘭)的王位成為詹姆斯一世,即伊麗莎白一世并不是蘇格蘭女王,且蘇格蘭在此之前從未有過名為伊麗莎白的女王,所以蘇格蘭沒有“伊麗莎白一世”,因此伊麗莎白二世的稱號在蘇格蘭是有爭議的。
本段所提到的英格蘭均包括威爾士(1536年兩國聯(lián)合)。雖然1542年英格蘭國王建立了愛爾蘭王國并成為其國王,但兩國直到1801年才正式以大不列顛(大不列顛聯(lián)合王國由英格蘭王國與蘇格蘭王國于1707年合并)和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的形式合并。
順帶一提,伊麗莎白二世的家族姓氏可以追溯到韋廷(Wettin),其中有一支以薩克森-科堡-哥達(Saxe-Coburg and Gotha)作為王朝名,保留韋廷(Wettin)作為王室私人姓氏,該支因維多利亞的王配而入主英國。之后王朝名和王室私人姓氏于1917年改為溫莎(Windsor),此時伊麗莎白二世尚未出生。在伊麗莎白二世結婚并登基之后,她于1960年宣布其后裔將會以蒙巴頓-溫莎(Mountbatten-Windsor)為姓,同時王朝名不變。


by the Grace of God(托上帝洪恩):源自哥林多前書15:10:But by the grace of God I am what I am…(KJV)譯為:然而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神的恩才成的……(和合本)該公式化的短語被用于表現(xiàn)君權神授,在《大憲章》的開場白中就曾使用過。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of He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 Queen(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以及其他領土和屬地的女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這三者被英國政府描述為國“country”)和北愛爾蘭(被英國政府描述為省“province”)構成。威爾士親王的頭銜自1301年愛德華一世征服威爾士后賜給其王儲以來,就在傳統(tǒng)上會被英王賜予男性王儲。英格蘭國王和蘇格蘭國王的頭銜因為《1707年聯(lián)合法案》兩國合并為大不列顛王國(Kingdom of Great Britain)而正式合并為一個頭銜大不列顛國王(King of Great Britain)——不過該頭銜自詹姆士六世及一世,也即這兩國成為共主邦聯(lián)之時就開始使用了。愛爾蘭國王的頭銜自創(chuàng)建以來就由英格蘭國王擁有,并在《1800年聯(lián)合法案》后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的成立而不再使用。受愛爾蘭獨立運動影響,1922年愛R爾蘭南部32郡從英國分裂出來(北部6郡仍留在英國),成立愛爾蘭自由邦,英愛成為共主邦聯(lián),愛爾蘭國王的頭銜被恢復,直到1948年成立愛爾蘭共和國并廢除君主制?,F(xiàn)名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是在1927年修改的。
英聯(lián)邦王國(Commonwealth Realm):英聯(lián)邦當中實行君主立憲制的成員國,是獨立國家。目前除英國外還有14個: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哈馬,伯利茲,加拿大,格林納達,牙買加,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圣基茨和尼維斯,圣盧西亞,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所羅門群島,圖瓦盧。伊麗莎白二世目前是這些國家的女王。在這些國家內伊麗莎白二世的頭銜為:托上帝洪恩,某國以及其他領土和屬地的女王、英聯(lián)邦元首伊麗莎白二世(Elizabeth the second, by the Grace of God, Queen of ...?and of He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 Head of the Commonwealth)。格林納達在頭銜中額外提及了聯(lián)合王國,而新西蘭在頭銜中使用了基督教的保護者(Defender of the Faith),加拿大則兩者都有。
英國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擁有主權,但并不屬于聯(lián)合王國建制的14塊海外領土:英屬南極領地、英屬印度洋領地、直布羅陀、圣赫勒拿、阿森松和特里斯坦-達庫尼亞、百慕大、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安圭拉、蒙特塞拉特、??颂m群島、南喬治亞和南桑維奇群島、皮特凱恩群島和阿克羅蒂里和德凱利亞。其中英屬南極領地因《南極條約》而并不被其他國家所承認。伊麗莎白二世在海外領土的身份是聯(lián)合王國女王,而不是每個海外領土的元首。
皇家屬地(Crown Dependencies):獨立管理的司法管轄區(qū),并非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或英國海外領土的一部分,而是英國王室的自治領地。在國際上其主權屬于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一共有三地:海峽群島的澤西行政區(qū)和根西行政區(qū),以及馬恩島。伊麗莎白二世在這三地是當?shù)氐膰以祝河诤{群島是諾曼底公爵(Duke of Normandy),于馬恩島是馬恩島領主(Lord of Mann)
不列顛(Britain)這個名字來源于大不列顛島(Island of Great Britain)的拉丁名稱不列顛尼亞(Britannia or Brittānia),意為布立吞人的土地。這個詞通過古法語Bretaigne(現(xiàn)代法語Bretagne)和中古英語Bretayne,Breteyne進入英語。大不列顛一詞于 1474 年首次正式使用。 在“不列顛”(Britain)之前使用“大”(Great)一詞起源于法語,法語中布列塔尼(Bretagne)一詞既可以代表不列顛(Britain),也可以代表布列塔尼(Bretagne)。 因此,法語通過稱不列顛(Britain)大布列塔尼(la Grande Bretagne)來區(qū)分兩者,而這一區(qū)別被引用到英語中。


Head of the Commonwealth(英聯(lián)邦元首):英聯(lián)邦(Commonwealth of Nations)是一個現(xiàn)由54個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成員大多為英國以前的殖民地或自治領,但其中莫桑比克和盧旺達兩個國家與英國殖民無關。英聯(lián)邦并不是一個統(tǒng)一聯(lián)邦或邦聯(lián),也無權約束旗下任何成員國內政。除了英聯(lián)邦王國(Commonwealth Realm)之外,英聯(lián)邦內的33個共和國以選舉總統(tǒng)為國家元首。馬來西亞、文萊、萊索托、斯威士蘭、湯加雖然是君主制,但君主不來自英國王室。英聯(lián)邦元首是虛位元首使用的頭銜,象征著英聯(lián)邦的“獨立成員國的自由聯(lián)合”?!坝⒙?lián)邦元首”的地位,從技術上講不是世襲的,即英國君主沒有自動確立為英聯(lián)邦的元首。2018年,英聯(lián)邦宣布英國現(xiàn)任王儲查爾斯將成為英聯(lián)邦的下一任元首,但對查爾斯之后的繼任方式仍尚未確定。
英聯(lián)邦成員國名單如下: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哈馬,孟加拉國,巴巴多斯,伯利茲,博茨瓦納,文萊,喀麥隆,加拿大,塞浦路斯,多米尼克,斯威士蘭,斐濟,岡比亞,加納,格林納達,圭亞那,印度,牙買加,肯尼亞,基里巴斯,萊索托,馬拉維,馬來西亞,馬爾代夫,馬耳他,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納米比亞,瑙魯,新西蘭,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巴布亞新幾內亞,盧旺達,圣基茨和尼維斯,圣盧西亞,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薩摩亞,塞舌爾,塞拉利昂,新加坡,所羅門群島,南非,斯里蘭卡,坦桑尼亞,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圖瓦盧,烏干達,英國,瓦努阿圖,贊比亞。


Defender of the Faith(基督教的保護者):這個詞最早的使用出現(xiàn)在 1507 年,當時蘇格蘭國王詹姆斯四世被教皇儒略二世(Pope Julius II)授予“基督教信仰的保護者和捍衛(wèi)者”(Protector and Defender of the Christian Faith)的稱號。自 1521 年 10 月 11 日教皇良十世(Pope Leo?X)將“信仰的捍衛(wèi)者”授予國王亨利八世以來,“基督教的保護者”(Defender of the Faith)一直是英國和后來的英國君主的附屬頭銜之一。在亨利決定于 1530 年與羅馬天主教會決裂并確立自己為英國圣公會(Church of England)的領袖之后,教皇保祿三世撤銷了這一頭銜。 然而在 1543 年英格蘭議會授予亨利八世國王及其繼任者“基督教的保護者”(Defender of the Faith)的稱號,他們現(xiàn)在是圣公會信仰的捍衛(wèi)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