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論——導言
知識論
金岳霖
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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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知識論是什么
A.知識論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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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知識為對象而作理論的陳述。
????????知識論是什么似乎是一非常之容易回答的問題,它是以知識為對象而作理論的陳述的學問。它是學問,它有對象,有某某套的問題,對于每一套的問題,歷來研究這門學問的人也有某某套的答案,而這些答案的綜合成一理論的系統(tǒng)。它與別的學問的分別下節(jié)即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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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論既以知識為對象,最重要的問題當然是知識究竟是什么??墒菍τ谶@一問題我們現(xiàn)在無從答復,知識論之所以仍稱“論”者也許是因為對于這一問題的答案即整部的知識論。假如有人發(fā)生這問題而求答案,我們只好請他且聽本書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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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指導我們怎樣去求知識。
????????知識論對于知識作理論的陳述。它不是指導我們怎樣求知識的學問。不習于哲學的青年,為滿足他們的求知欲起見,也許要看這本書,盼望得些實際上增加知識的方法;果然如此,他們一定大失所望。
????????知識論不在指導人如何去求知,它的主旨是理解知識。但是“怎樣地知識”有另外一解釋,此即“如何成為知識”;如此解釋,則知識論既是理解知識的學問,對于這一問題當然是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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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遍和特殊。
????????知識的對象大致說來有兩種,一是普遍的,一是特殊的;前者是普通所謂理,后者是普通所謂“事實”。
????????請注意我們這里所說的是對象,知識的對象是我們在求知上所欲達的,可是我們雖求而不一定能達,不達的理仍是對象,不達的事實也仍是對象。我們現(xiàn)在所談的既是對象,無論從個人或從人類著想,理與達或未達均不相干,它總是理;而從個人著想,事實與達或未達也不相干,它總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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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內容也有普遍和特殊。
????????知識的內容也有兩種,一是普遍的理,一是特殊的事實;但是因為對象與內容不同,也許我們要稱普遍的為理念或念理,特殊的為意事或事意。我們求知有時能達,達則有所得。在普遍的方面有得實即普通所謂明理,在特殊的方面有得即普通所謂知事。
知識的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即:
????????前者與達或不達不相干,達是對象,不達也是;
????????后者靠達,達然而有所得,未達的對象不是我們知識的內容,達而有所得,此所得的才是內容。
????????假如有一美國人要研究中國建筑,他在這方面求知,他的普遍的對象即中國建筑的原理,他的特殊的對象即各處的建筑物。也許他不知道有佛光寺,果然如此,則佛光寺雖是對象然而不是內容;這就是說在他的知識中沒有佛光寺這一內容。關于特殊的東西我們能否知道這一問題,現(xiàn)在不談,以免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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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識論的對象是知識的理。
????????對象與內容既然提出,我們可以利用它們換一方法說知識論是什么。知識論的對象是知識的理。知識論即研究知識的理的學問。我們不敢說我們達到這對象,可是,在求知歷程中,我們不見得自以為毫無心得。本書即作者研究的結果,共分十七章陳述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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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知識的可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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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問題的重要。
????????知識論向來有知識可能與否一問題。這一問題在哲學上的確重要。也許因為我們有某種看法,覺得知識是可能的,也許我們有某另一種看法覺得知識是不可能的。這問題當然牽扯到知識究竟是什么,及知識所要達的究竟是什么。
????????也許普通所稱為知識那樣的知識,一部分學哲學的人根本就不承認其為知識,即令在名詞上他們從俗,然而他們仍可以不以那樣的知識為“真知”。也許他們在“真知”所要達到的對象是普通所謂知識所用的種種方法所不能達到的對象。在本條我們要表示這問題重要,一個人對于這問題的答案也許影響到他的整個的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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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書不討論這一問題的理由。
????????可是,本書不討論這一問題。這問題不在本書所謂知識論范圍之內。這一問題的討論,也許是先于知識論的玄學或元學,假如答案是知識不可能,則根本無須本書所論的知識論。它也許是后于某某看法的知識論的結論,如此則所謂某某看法的知識論都不是本書的看法。
????????本書所謂知識論是以知識的理為對象的學問。我們承認對象之有及知識之在。知識既在,當然是可能的;知識的理既有,當然是無矛盾的。知識的可能與否,本書當然不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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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此可能為一假設。
????????也許有人以為知識的可能是一假設,這一假設不必能建立。假如這一假設不能成立,本書所謂知識論即毫無根據(jù)。此說實即以知識的可能為知識論的先決條件。對于此說我們可以答復如下:
????????(一)在本書我們承認“有知識”是普通所謂“事實”,這就是說我們承認事實上有日常生活中所謂知識那樣的東西或現(xiàn)象。對于我們知識當然是可能的,根本不會有不可能的問題。
????????(二)即令疑難者不接受(一)條所說,不承認有知識是事實,而認知識的可能為假設,那么,我們也可以說假設的建立與否沒有時間與秩序的問題,我們不必在書前求建立此假設,我們可以在書后看此假設是否能成立,后者仍要看本書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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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此可能為先決條件。
????????對于知識的可能為知識論的先決條件這一疑難,我們有第三答復。
????????如果一個問題是可以有答案的問題,它一定先引起關于它的答案的材料與工具。知識的可能與否這一問題也引起關于它的答案所應用的材料與工具。
????????這些材料與工具還是在知識論范圍之內,則知識的可能不是知識論的先決條件,在知識論尚未開始討論的時候,我們不能討論這一問題。我們不能討論因為我們沒有材料與工具去討論。
????????這些材料與工具還是在知識論范圍之外,則知識的可能可以是知識論的先決條件,但也可以是知識論的結論,論知識者可以在知識論書中討論這一問題,但是也不必討論這一問題。無論如何,本書不討論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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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知識的限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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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識的限制問題我們也不討論。
????????知識的限制問題即知識的可能與否的問題的延長而已。如果我們對于后一問題的答案既不是完全不可能,也不是一切都可能,有些對象是可以知道的,有些是不可以知道的,那么,我們的知識就有限制,它限于可以知道的對象的范圍之內。
????????上段的問題既不討論,本段的問題也不討論。不討論上段問題的理由也就是不討論本段的問題的理由。本書雖不討論這一問題,可是,限制問題有它的特點,我們在本段提出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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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識和官覺的分別。
????????知識與官覺不一樣,這一點本書的作者盼望以后會弄清楚。在知識的立場上,我們可以說官覺有限制,在官覺的立場上,我們無法說官覺有限制。也許我們應該說“官能”有限制,但暫且不論這一點。無論如何,從知識著想,官覺或官能是有限制的。
????????我們的知識已經(jīng)推廣到天文世界與細微世界,而這兩世界或者是太大或者是太小,它們都是官覺或官能之所不能達的。官覺或官能之所能達的只是日常生活中這不大不小的世界。這就是官覺或官能的限制。但是,官覺或官能的限制不是知識的限制。我們既是在知識的立場說官覺或官能有限制,這顯而易見表示官覺或官能的限制與知識是否有限制這一問題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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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如有不可知的本體本書也不討論。
????????有一問題是普通所謂本體與現(xiàn)象的問題。有一說謂我們所能知道的是現(xiàn)象不是本體。這樣的本體究竟有沒有很難說。我們并不以為它既不能知,我們就可以否認它的有,也許我們雖不知道它,而它仍有。我們也不以為它既不能知,我們就不能知其有,也許我們雖不知道它,而我們仍知其有,知其有與知其形色狀態(tài)也許是兩件事??墒?,無論它有或沒有,本書不討論這一問題。
????????如果它有,而同時是可知的,那么,它雖與現(xiàn)象不同,然而它與現(xiàn)象同為知識的對象,我們在導言中不必提出討論。
????????如果它有,而又是不可知的,那么它不是知識的對象,我們根本不應該提及它。
????????如果它有,而同時又是我們知道它是我們所不能知道的,那么它的有雖是知識的對象而它本身仍不是知識的對象,即令我們須提及前者而我們無從討論后者。
????????可是,也許根本就沒有本體,果然如此,知識論當然用不著討論這一問題。作者在別的立場也許承認有類似本體而又無法可知的“東西”,但是在知識論我們仍無須乎牽扯到那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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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書亦不提不可能知道的對象去表示知識的限制。
????????也許有人要說我們不知道宇宙多么大,多么長久,時間始于何時,獨自的“我”與宇宙中一切均脫離關系的“我”是怎樣的人,······等等,可見知識是有限的。知識也許是有限制的,但這樣的說法并不足以表示知識的限制。
????????知識的對象至少要本身無沖突或矛盾,而與知識相對亦無矛盾或沖突。以上的對象都有毛病,包羅萬象的宇宙無所謂“多么大”,“多么長久”,時期無所謂始于何“時”,與宇宙中一切均脫離關系的“我”無所謂“怎樣的人”,······。這辦法實在是在意念上思想出許多不可能的對象,然后表示我們知道它們是不可能的。這也許可以叫作“限制”,但這樣的與普通所謂限制兩樣,后者要求對象可能,不過我們去知道它為不可能而已。
????????以上(2)(3)(4)諸條是限制問題的特點。也許除此外,還有別的特點,但以上幾點已經(jīng)是夠表示普通所謂知識的限制不必就是知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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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知識論與別的學問的分別
A.各種不同的學問
1.哲學以通為目標。
????????學問有目標。目標兩字也許不妥,但我們可以暫且引用。哲學的目標可以說是通,我們不盼望學哲學的人發(fā)現(xiàn)歷史上的事實,也不盼望他們發(fā)現(xiàn)科學上的道理。他們雖然不愿意說些違背歷史或科學的話,然而他們的宗旨并不是在這兩方面增加我們的知識。
????????當然學哲學的人也許同時是學歷史的人,他在歷史的立場上,也許求發(fā)現(xiàn)歷史上的事實;也許是學科學的人,在所習科學的立場上,也許求發(fā)現(xiàn)科學上的道理;然而在哲學的立場上他仍只是求通?,F(xiàn)在我們不過是利用哲學的目標來表示目標兩字的用法。我們可以用目標這一意念,最簡單地把學問分為幾大類。哲學即為一類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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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這一大類中的美學,倫理學,玄學或元學或形而上學(它們之屬于哲學類有特別的地方,但在此處我們不必提出討論)不至于與知識論相混,我們不必討論它們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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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創(chuàng)作或實行為目標的學問。
????????有些學問是以創(chuàng)作或實行為目標的。各種不同的工程學,各種藝術方面的學問,建筑學,一方面的醫(yī)學······。有些也許著重創(chuàng)作,有些著重實行或應用,果然如此,這些學問當然屬于這一范圍之內。
????????研究這些學問的人不必以創(chuàng)作或實行為目標,例如學醫(yī)的人志不在行醫(yī),而在知識或研究,他們所研究的醫(yī)學就不在這類學問范圍之內。語言文字在小學中學只是應用的工具,在大學文學系也許是創(chuàng)作的工具??墒牵绻腥艘哉Z言文字方面的事實或理論為對象而去研究,他們所研究的語言文字學就不屬于這一類的學問范圍之內。知識論不屬于這一范圍之內。
????????知識論不教人以求知的方法,也不訓練學它的人如何去求知;它也許和別的學問一樣,有它的特別的技藝,得到此技藝的人也許有一種特別的技能;但是,除在這學問范圍之內有所發(fā)現(xiàn)外,研究它的人沒有別的創(chuàng)作,更不至于有任何實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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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真為目標的學問。
????????有些學問是以真為目標的。這里是說以真為目標。研究這些學問的人們,也許要利用“通”作為他們的工具,可是,雖然如此,而通仍不是這類學問的目標。
????????哲學以通為目標,雖有時利用真以為工具,而真仍不是哲學的目標,這在研究歷程中是常常碰見的現(xiàn)象。
????????在哲學假如有兩學說都可通,其中之一已經(jīng)證明其為真,我們取其真者,這就是以真為選擇的工具。
????????在科學假如有兩學說都可以解釋某現(xiàn)象,其中之一與別的原則定理等相通,我們取其通者,這就是以通為選擇的工具。無論所用的工具為如何,只要目標是真,學問就屬于這一類。這一類的學問可以分為兩大種:
????????一種所求的是普遍的真,我們稱為科學,
????????一種所求的是特殊的真,我們稱為記載學。大多數(shù)的學問似乎屬于這一類。
????????以下兩段討論知識論與記載學及與科學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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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知識論與記載學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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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載學以已往的事實為對象。
????????歷史兩字很麻煩。有時指事實上的歷史,有時指寫出來的歷史。有時上下文可以把這名詞表示清楚,有時混亂起來。本條所謂歷史是前一用法的歷史。記載學所研究的對象是這一用法的歷史,這就是說它的對象是已往的事實。記載學也有史,研究記載學的史的人以記載學為對象,果然如此,是對象的記載學也是已往的事實。
????????記載學的目標是特殊的真,它的對象是已往的事實,它的工具或材料大致說來約有以下四項:(一)古物,(二)記載,(三)其它學問的利用,(四)理論。前二者為材料,后二者為工具。記載學的內容照映它的對象,照映愈切,接近目標的程度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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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此說法,記載學的目標為特殊的真。這里所謂特殊是相對于普遍而言。特殊與普遍的意義及其分別以后會提出討論?,F(xiàn)在只表示一時代一地域的普通情形不是本書所謂普遍的。前清有一普通情形,男子有發(fā)辮;春秋時候也許有一普通情形,男子穿裙子;歐美現(xiàn)在有一普通情形,男子打領帶;這些都不是本書所謂普遍的。
????????我們以后雖要把特殊的事實和普通的情形分別出來,然在這里,我們把普通的情形容納到特殊這一范圍之內。記載學的對象雖特殊與普通均有,而我暫稱它為特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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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記載學的目標為特殊的真。
????????照此說法,目標為特殊的真的學問為記載學。許多學問有歷史,也許我們可以說任何學問都有歷史記載而這些學問的歷史均可以為記載學的對象,即記載學本身亦有歷史,此歷史亦可以為記載學的對象。
????????科學有史,而科學史不是科學,是記載學的對象;
????????邏輯學有史,而邏輯學史不是邏輯學,是記載學的對象。
????????也許有歷史科學或歷史的科學;假如有的話,它是科學,不是記載學,更不是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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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識論不是記載學。
????????知識論不是記載學。它的對象是知識的理,不是特殊的事實。趙某如何發(fā)現(xiàn)某某原則,錢某怎樣增加他的知識,孫某何以得到某定理,······等等不是知識論的對象。不僅從這一方面著想,知識論不是記載學,即從另外一方面著想,它也不是記載史學。
????????也許有人以為知識論的對象是人類的知識如何發(fā)源,上古中古及近代知識如何發(fā)展;這些當然可以作研究的對象,但是,以這些為對象的學問是人類知識記載學,不是知識論。也許人類的知識是由迷信而入于科學,這也許是很重要的事實,或者很有趣的事實;但是,這不是知識論的問題而是知識史的問題。
????????知識史學,當然也不是知識論史學,顯而易見,知識的史不是知識論的史。假如從前的人對于知識的理從來沒有發(fā)生興趣過,知識論從來沒有產(chǎn)生,那么知識的史也許非常之豐富,而知識論根本還沒有史??偠灾?,知識論不是記載學,它的對象不是特殊的事實,是知識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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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知識論與科學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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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學”兩字的用法。
????????科學這一名詞也很麻煩。英文中所謂Science 與德文中所謂 Wissenschaft 意義就不一樣。中國人所用的科學兩字意義非常之多,尤其是在這兩字時髦之后。定義是一件比較煩難的事,我們在這里不提出定義;我們以普通所謂自然科學為代表,說那樣的學問是科學。這些學問當然有它們的特別的地方,這些特別的地方與其從對象的性質著想,也許還不如從方法著想。科學所用的方法或工具大致說來,約有以下三種:(一)試驗,(二)觀察,(三)理論。
????????理論是任何學問的共同工具,所以科學方法的特別點是試驗與觀察。后二者彼此的分別非常之大,現(xiàn)在不提。有些人的成見是以試驗為科學的工具,照此成見看來,試驗的科學才是貨真價實的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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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從方法著想,其實方法說了之后,我們也可以從對象著想。從對象說,科學的對象是能引用試驗與觀察這兩方法的對象。照以上的成見說能引用試驗的對象才是貨真價實的對象。我們知道在實際上試驗與觀察互相為用連在一塊的時候很多,但是,有只能觀察不能試驗的對象。即以自然科學的對象說,假如沒有物理學的幫助,天文學的對象就只能觀察不能試驗。普通所謂社會學科的對象差不多都是無法引用試驗的。
????????也許有人在社會學科方面引用“試驗”兩字去形容他們所用的方法,果然如此,他們所謂“試驗”根本不是自然科學中的試驗,因為假如我們沒有控制環(huán)境的能力,因而不能得到近乎“Other things being equal”的狀態(tài),我們根本不能引用自然科學中的試驗方法。對于以試驗方法為科學的必要條件的人,所謂“社會科學”不是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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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學以普遍的真為目標。
????????本書不堅持此成見。照本書的分類法,以普遍的真為目標的學問都是科學。各種不同的科學當然有各種不同的對象;物理學的對象是物理,生理學的對象是生理,心理學的對象是心理,化學的對象也許不容易用文字表示,但它是某一方面的理則與其它的科學一樣。理總是普遍的,無論是在哪一方面。
????????社會學科的對象也是理,經(jīng)濟學的對象是經(jīng)濟的理。其余的社會學科的對象也許不容易看清楚,但它們對象之為某一方面的理與自然科學無異。理既總是普遍的,以理為對象的學問雖有方面的不同,而它們的目標總是普遍的真。(請注意這里所說的是學不是書,科學書中也許有雜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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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論與科學相似,它的對象是普遍的理,但是,它的目標不是真而是通。由后說它不是科學,而是哲學類中的一門學問。知識論既以知識的理為對象,它的內容不應有假的命題,完整的能通的知識論的內容沒有假的命題。
????????本書所欲建立的知識論也許有假的命題在它的內容中,作者不敢擔保;但沒有作者所認為是假的命題。知識論與真假問題,以下即提出,本書的最后一章亦討論此問題,此處不論。這里所要特別注意的是知識論雖以知識的理為對象,雖以普遍的真為對象,而它的目標不是真而是通。從對象說,它與科學一樣,從目標說,它與科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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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識論與任何學科的不同處。
????????任何學科都承認知識是可能的,任何學科都蘊涵有知識的理,任何學科都至少“假設”一知識論。說“至少”假設一知識論者只是表示一學科所假設的知識標準也許不一致,而這不一致的標準也許牽扯到不同的知識論。
????????假設這一名詞意義頗多,本書在相當?shù)牡胤揭苍S要論及以下三大類的假設。在這里我們暫且只用英文名詞表示一下,因為我們根本不預備討論它們的分別。這三大類是(一)Hypothesis,(二)Assumption,(三)Postulate;而我們這里所說的假設不容易容納到三者中任何一種的范圍之內。它有英文所謂“Take for granted”的意義。
????????說任何學科都至少“假設”一知識論是說任何學科都在無形之中至少承認有一擺在那里的知識論,不過在本科范圍之內不作明文的討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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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點上知識論與任何學科都不同。它承認有知識的理,它還要承認有一至當不移的知識的理,也許它還要承認有理想的至當不移的知識論,但是,它不假設任何一知識論。別的學問可以假設一知識論,假設之后置之不理。知識論不能,假如它假設一知識論,它所假設的那一知識論實在就是它本身。說一門學問假設它本身,簡直就是錯誤。
????????我們要記住這里所謂假設的意義。一門學問的確包含它本身,但是,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這里所謂假設沒有包含的意義??茖W可以假設一知識論,知識論絕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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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識論不假設本身范圍之外的知識論。
????????別的學問,科學亦在內,既然假設一知識論當然也假設一所謂知識,因此也假設一所謂真。記住假設的意義:別的學問只以為有一所謂真擺在那里,根本就不去討論它。
????????知識論不能假設一所謂真。它不能假設一所謂真的理由也就是它不能假設一知識論的理由。它既以知識的理為對象,對于知識當然要得一理解,對于知識有一理解即對于真假有一看法。以知識的理為對象,也就是以真假的理為對象。它的對象不是某一方面的理,它的內容不是某一方面的知識,它的對象是知識之所以為知識,它所要得的是真之所以為真。
????????別的學問,例如物理學,可以假設一所謂真,或真之所以為真,因為物理學的對象是物理,所要得的是物理方面的真,不是真之所以為真。知識論則不同,它的對象是知識的理所要得的就是真之所以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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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點說知識論的目標之為通而非真也可以明白表示。知識論既以知識的理為對象,它所要得的結果是真之所以為真。但是真之所以為真既是結果就不能成為它本身的標準,可是,它本身也不能有別的標準。
????????我們先從后一方面著想。假如甲知識論是否能成立的標準是真假,可是,所謂真假不是甲知識論本身所供給的,那么這所謂真假一定是乙知識論所供給的,果然如此,則甲知識論否認它自己本身,而承認乙知識論,這當然不行。照此看來,甲知識論是否能成立的真假標準應該是甲知識論本身所供給的。果然如此,有兩點須注意。
????????從消極方面說,以一知識論本身,所產(chǎn)生的真假的所謂,或真假的意義,作為它本身能否成立的標準;而又把這標準視為真假標準的確是不“客觀”的。
????????從積極這一方面說,如果我們不把這標準視為真假標準(實在也不是真假標準),而把它視為一知識論本身各部分是否一致的標準,那么,一知識論能成立與否就看它是否一致。
????????這就是說,它的目標不是真而是通。一思想系統(tǒng)的一致與否就要看它的各部分是否遵守它本身的標準,如果各部分都遵守該系統(tǒng)本身的標準,我們說該系統(tǒng)一致,也可以說該系統(tǒng)通。照上面的討論,我們說知識論的目標是通;它不是科學類中的學問,而是哲學類中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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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知識論與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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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面上相同的問題。
????????知識論最容易與心理學相混,好些人只要聽見人家談知識論以為所談的是心理學,此所以本段專段討論它們的分別。一部分的人把這兩門學問相混,也許是沒有什么理由的,可是,有一部分的人把這二者相混確是有原故的。至少從字面說,有些問題是相同的,例如官覺感覺,記憶,習慣,聯(lián)想,······等等。這些問題在心理方面應如何研究,我們不敢說,在這些問題上,心理學已經(jīng)得到了若何的結果,我也不知道。
????????照以上的討論看來,字面上的問題雖同,而實際上的問題一定不一樣。這里所論的心理學是貨真價實的心理學,貨真價實的心理學是科學。它的對象,照本書的說法,是心理,對象雖是普遍的理,然而是一方面的理。知識論的對象根本就不是這一方面的理。別的暫且不說,即此一點已經(jīng)足夠表示字面相同的問題實際上不是同樣的問題。我們不要以為有字面相同的問題遂以為具此問題的學問是一門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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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心理學也假設一知識論。
????????心理學既是科學,它也假設一知識論,而不討論所假設的知識論,照它所假設的真假標準,以及所用的方法,它可以表示某某心理狀態(tài)“的確”如何如何,或“真正”如何如何,可是它對于“的確”或“真正”的所謂,可以毫無興趣。
????????這有點象歐克里幾何學之于邏輯學。歐氏幾何學可以說“既然某某為真,所以某某為真”,然而何謂“所以”歐氏幾何學毫無解釋。心理學假設知識論很象幾何學假設邏輯學。別的科學假設知識論也是如此,不過我們在此不討論別的科學而已。心理學既假設知識論,知識論既不能假設知識論,字面上相同的問題實際上也不相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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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官覺而論,假如心理學對于官能或官覺發(fā)生興趣,它一定要知道各官能的機構是如何的機構,各機構如何作用,各機構所牽扯的生理學上的情形,各作用所牽扯到的化學上的原因或影響。
????????如果心理學家研究視覺,他要種種觀察,他可以假設耳有同聽,鼻有同嗅,觸有同感去看在什么情形之下目有同視或什么情形之下目無同視。假如在這一方面,他得到相當?shù)慕Y果,他又可以利用這一方面的結果,用同樣的方法去研究聽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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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論對于前一部分毫無興趣。當然研究知識論的人也許發(fā)生心理學家所有的問題,他也許要研究心理學,可是,在研究知識論的立場上,他仍不必提及官能的機構是如何的機構等等。他也可以假設生理學,化學,心理學對于官能或官覺的形容或解釋。他對于官能或官覺本身也許根本就沒有興趣,他的知識論式的興趣完全在官能與知識的關系。至于目是否有同視,耳是否有同聽,鼻是否有同嗅這樣的問題知識論非提出不可,但是,在知識論范圍之內,我們不能作個別的觀察,作個別的假設。心理學所能用的方法,它不能用。
????????心理學家假如發(fā)生“目是否有同視”的問題,他可以利用耳有同聽,鼻有同嗅,觸有同感,······等等以為工具,因為它的問題是“目是否有同視”而已,不是“不同的官覺者的官能是否顯示相同的官覺現(xiàn)象”。對于前一問題,我們可以作個別的假設,實行個別觀察,對于后一問題,我們不能作個別的假設,因為不但目視,即耳聽鼻嗅,觸感都在問題之中,我們更不能作個別的觀察,因為既不能作個別的假設,個別的觀察就毫無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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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些知識論的問題無法用觀察或試驗去解決。
????????以上兩問題,從另外一方面著想,也表示知識論與心理學的不同?!澳渴欠裼型暋痹诜N種假設之下,是一有辦法的問題。(這大約不是心理學的問題,是不是,沒有關系,它可以是。)我們可以想種種方法去觀察,也許還可以想法去作種種試驗,也許經(jīng)過觀察與試驗之后,我們得到相當?shù)拇鸢浮?strong>這里所說的有辦法是科學方法上有辦法,是能引用普通所謂科學方法,而引用之后可得答案的意思。
????????引用此處所謂有辦法的意義,“不同的官覺者的官能是否顯示相同的官覺現(xiàn)象”這一問題是沒有辦法的問題。我們沒有法子去觀察或試驗,顯而易見觀察與試驗都得引用我們的官能作用,而且無論我們相信我們的官能作用的證據(jù)與否,我們在方法中已經(jīng)假設原來的問題的答案。
????????這樣的問題總不是科學問題??茖W問題總是能引用科學方法而得答案的問題。后一問題既不是科學的問題,當然也不是心理學的問題。可是,它是知識論的重要問題之一。不僅它是知識論的重要問題之一,知識論中象這樣問題的問題還不少,此所以它是以通為目標的學問,不是以真為目標的學問,它不是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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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識論的對象不是關于心理的知識。
????????從對象方面說,心理學所要得的是心理方面的知識,這當然包括欲望方面的知識,情感方面的知識,意志方面的知識,它也要知道生理上如何變化,這些變化如何影響到欲望,情感意志······等等,知識論對于這些毫無興趣。
????????如果我們一定要從“知識”著想,我們只能說它所要得的是關于知識的“知識”,而后者是不是知識頗有問題,即令它是知識,也不是別的學問所欲得所知得的知識。也許我們最好不叫關于知識的知識作知識,以免發(fā)生無謂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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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當然可以從真假方面著想,而從這一方面著想,問題雖然同樣而話也許不至于說得那么疙疸。心理學既是科學,它的對象是普遍的理,它所要得的是真理。也許在心理學的內容中已經(jīng)有相當數(shù)目的原則,相當數(shù)目的定理,相當數(shù)目的自然律,但是這些都不是知識論之所要得的。
????????知識論之所要得的是真之所以為真或對于真得一種看法,或對于真得一定義,它的目標是要得一通的看法。當然,在研究的歷程中,研究知識論也許要利用心理方面或物理方面的知識,或別的科學的發(fā)現(xiàn),但是,那完全是另外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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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也許是多余的,以上A、B、C三段已經(jīng)表示知識論不是心理學。但是,因為知識論容易與心理學相混,所以專段討論。以上諸條盼望能夠更清楚地表示這兩門學問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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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本書所要陳述的知識論
A.態(tài)度上的種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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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哲學類中的學問。
????????我們現(xiàn)在把這導言總結一下。本書所要陳述的知識論是以知識的理為對象的學問。它的對象是普遍的,所以它不是記載學,雖有人把它看成人類知識史,而根本不是知識史。它的目標是通,不是真,所以它的對象雖是普遍的理,而它仍不是科學。它是哲學類中的學問。視為以上的總結,我們說到此處已經(jīng)夠了。但是,除此之外,尚有幾點我們得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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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識論和邏輯學的分別。
????????在哲學范圍之內,有美學,有倫理學,有形而上學,或玄學或元學,也有邏輯學。知識論與前三者都不至于相混,可是,與邏輯學有相混的可能。我們對于邏輯的觀念到現(xiàn)在才比較地弄清楚了一點。大致說來,現(xiàn)在的邏輯學沒有從前那樣含糊。在從前知識論與邏輯學比較地容易相混,可是,在現(xiàn)在似乎不應相混起來。
????????邏輯學是純形式的學問(也許純算學亦在哲學范圍之內或邏輯學范圍之內,是否如此,我們不必討論)。
????????從別的學問之有某種內容說,邏輯學可以說是沒有內容的。
????????從別的學問之有某種內容說,知識論是有內容的。
????????這說法也許不清楚。我們可以假設以下情形表示:如果一個人關上門窗不見客,不看別的書,埋頭于邏輯學,他可以把邏輯學研究得很好,而對于世界上任何方面的事實的知識毫無所得。即此一點已經(jīng)可以表示知識論與邏輯學完全是兩門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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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面的表示。
????????本書所要陳述的知識論是非常之平凡的知識論,它沒有新奇的思想或高深的理論。習于哲學的人也許盼望作者表示哲學上的態(tài)度。這在我是一件很難的事。從反面說,本知識論既不是唯心,也不是唯物的知識論。作者向來不贊成這種名詞,十多年前曾發(fā)表了一篇文章表示心物之爭的情感成分多而理智成分少。引用到整個的哲學上去沒有意義;引用到知識論去確有意義。但這種名詞流行太甚意義太泛,最好不用它們。
????????無論如何,本知識論既不唯心,也不唯物;不僅如此,本書沒有一章討論心物的,心物兩字也不常見。本書不是取巧故意要逃避心物的問題,我們也可以說它的內容中有心有物。
????????所謂呈現(xiàn)、所與、東西事體都是“物”方面的;
????????所謂想象、思議、意念概念都是“心”方面的。
????????本書認為把這些分別地討論反不至于發(fā)生誤會,而分別地討論之后,這些東西彼此的不同點不至于為籠統(tǒng)的心物觀念所抹殺。這是從心與物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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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事兼重。
????????本知識論既不是經(jīng)驗主義的,也不是理性主義的。這兩名詞比唯心唯物要切實得多,至少它們是比較地限于知識論范圍之內的。在知識論的確有以理則驗或從驗推理的問題。本書認為“實在”總是綜錯雜呈,互相牽扯的。在知識論范圍之內事中有理,理中有事。此所以研究知識論與研究邏輯學不一樣。
????????本知識論既不主張經(jīng)驗主義,也不主張理性主義,雖然經(jīng)驗與理性并重;因為主義一來就有抹殺彼此的毛病。本書從第一章到第五章注重經(jīng)驗,從第六章到第八章注重理性。從第八章起,二者并重,這樣說法的知識論既不能滿足經(jīng)驗派的主張也不能滿足理性派的主張,贊成這說法的雖然可以說它兼二者之長,而反對此說法的人可以說它兼二者之短。但究竟如何,本書不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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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實在論的知識論。
????????如果有人一定要在本知識論上安上主義,我們似乎只能稱它為實在主義的知識論。這名詞也不妥。這名詞表示態(tài)度,或方法,或立場,也許還可以;若表示議論或思想,問題就多了。本書對于歸納原則的議論,或對于“事實”的看法,也許就不是實在論者之所能接受的。雖然如此,實在主義也許最能表示本書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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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常識的態(tài)度。
????????既然提到態(tài)度我們最好表示一下我們對于常識的態(tài)度。學哲學的人似乎習慣于鄙視常識。常識的靠不住及無條理,我們當然承認,常識的需要修改,我們當然也承認。各種學問日日在修改常識中,我們也承認。可是,我們要請注意以下兩點:
????????(一)常識不能完全否認;
????????說常識不能完全否認,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完全抹殺常識。任何學問都不能憑空而起,它的出發(fā)點總直接或間接地利用常識。歐克里幾何利用常識中的寬長厚,1910版的?Principia Mathematica 利用常識中的概念以為基本概念。如果我們完全抹殺常識,我們不會有出發(fā)點。
????????(二)最初修改常識的仍為常識本身。
????????常識確須修改,但修改常識最初所利用的或最基本的工具仍是常識。我們總是在常識中以某一部分的常識去修改另一部分的常識作為學問的出發(fā)點,或者利用常識中所有的意念產(chǎn)生常識中所無的意念。最初的懂似乎是常識地懂。
????????本書與常識相違的地方也許不少,但是我們盼望它不至于離常識太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