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局外人》
月初讀完了一本社會法治著作,阿爾貝·加繆的《局外人》。 作者加繆在寫這本書以前,是法國有名的社會活動家,因此他本身就對社會法治領(lǐng)域有著異于常人的了解和獨到深刻的見解。而《局外人》作為加繆的成名作,承載著他對社會法治陰暗面毫不留情的剖析與批判,這一陰暗面,便是現(xiàn)代司法體系羅織罪名、對被告進行無端控訴的邪惡性質(zhì)。主人公默爾索,在海濱稀里糊涂的槍殺了一個阿拉伯人,甚至連作案工具——一把手槍——都非他所有,而是與他一同前往的朋友雷蒙所帶。就是這樣一個在平時善良、誠實、無害的小職員,甚至在沖突爆發(fā)的前一刻還在勸雷蒙“只要他不掏出刀子,你就不能開槍”的人、在被捕后非常干脆的承認犯罪事實的人、除司法機關(guān)以外所有人都認為可以從輕量刑的人,被檢方控為“預謀殺人”、“絲毫沒有一點人性”、“最藐視最基本的社會原則”的“罪不可赦者”,并“以法蘭西人民的名義”被判處死刑。除此以外,司法當局為了達到羅織罪名的目的,甚至將默爾索在其母親的葬禮上沒有哭泣、在守喪結(jié)束后的第二天與女朋友幽會等一系列與案件毫不相關(guān)的情況作為證明默爾索“沒有人性”的證據(jù),其司法專政可見一斑。值得一提的是,默爾索不止一次在庭審中深切感受到自己“完全被排除在外”以至于在內(nèi)心發(fā)出“現(xiàn)在到底誰才是被告呢?”的聲音,也許書名《局外人》也就取自于此。 這不免讓人想到吉林省白城市一村民因自費建橋獲刑“尋釁滋事”一案。司法機關(guān)以“強拿硬要”為入罪依據(jù)定刑“尋釁滋事”,但經(jīng)初步走訪發(fā)現(xiàn)過橋并非強制收費,且該橋確實為來往群眾提供了極大的便利,這自然而然讓人懷疑以“尋釁滋事”定罪未免有些不妥。由此又牽扯出為大眾所持續(xù)熱議的“尋釁滋事”這一罪名。學界將其稱之為“口袋罪”,并強調(diào)嚴格限縮該罪名的使用,甚至幾乎每年的全國人大都有廢除該罪的聲音?!叭瞬皇墙^對理性的,必然意味著人類所創(chuàng)造出的制度體系存在缺陷”,但這不必然意味著這套制度沒有完善的可能。千年前的司馬遷在《史記》中寫道:“高山仰止,景行行止,雖不能至然心向往之”講的便是這個道理。 英國全能學者弗朗西斯·培根提醒我們:一次不公正的審判造成的損害要遠勝無數(shù)的罪行,因后者不過是污染了水流,而前者則污染了其源頭。大文豪朱熹寫下的“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也有異曲同工之妙。不論是“以法蘭西人民的名義”被判處死刑的默爾索,還是違規(guī)搭建觸犯“尋釁滋事”的黃某一家,無不在啟示我們:司法機關(guān)作為國家機器中最恐怖的一部分、直指人民自由乃至生命的一部分,必須盡力避免悲劇不再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