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租界拾遺(二)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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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逢坂
1845年11月29日,上海道宮慕久和英國領事巴富爾簽訂了《上海土地章程》,這也標志著上海英租界的正式確立。為了和之后的章程相區(qū)分,這份也被稱為《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

《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開篇即引用了先前簽訂的條約內容,強調英國擁有在上海租地的權利。然后聲明租界范圍,即洋涇浜(1915年被填平,今延安東路)以北,李家廠以南(今北京東路)。加之此處土地東側已有黃浦江,這份章程基本上確定了英租界最初的東、北、南三處界限。大致相當于延安東路到北京東路之間的外灘地帶。
該章程的正文部分共計23條,主要是關于租地的使用事項。20世紀90年代在英國國家檔案館中發(fā)現(xiàn)了中文原稿。原文內容較長,其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
1.土地管轄問題。
第一條規(guī)定,中方有權審查雙方簽訂的地契,經過中方蓋章的地契才可發(fā)揮效力。
這部分這說明中方仍然保有土地管轄權。
2.道路修建,主要是第二條到第四條。
該部分大致規(guī)劃了租界內的道路,其中包括:一條寬二丈五(約合8米)的沿江纖道;四條東西向的大路,其中三條寬二丈的分別位于新關之北(今漢口路)、四分地之南(今廣東路)、建館池之南(今北京路),寬二丈五的Upon Old Rope Walk(音譯舊勞勃渥克,意譯為打繩舊路,今福州路)。租界西側也可以修建一條兩丈寬的公路。新關之南、桂花浜及怡生碼頭之北也應預留出修路條件。
該部分劃定了租界的大體布局,而根據(jù)原文,路寬除了通行需求外,也考慮到了防火的需要。
3.墓地問題,主要是第五條和第十一條。
在該部分中,租界內原有的華人墳墓,華人可以主動遷出,租地方不得損毀;華人有權在清明節(jié)、夏至、中元節(jié)、十月初一、冬至等節(jié)日前后祭掃墳墓。租地人死亡后有權在租界內按照自己的禮節(jié)修建墳墓,華人不得損毀。
這條也成為了后來租界內各種洋人公墓的建立依據(jù)。
4.租金問題,主要是第六條至第八條以及第十三條。
該部分規(guī)定,雙方必須在談妥價格后共同勘定地界。租金分為租(年租)和押(押金)兩部分,其中租為每畝地1500文,每交1000文租需要繳納10000文押。每年交租時間為陰歷臘月十五,租地方須通過指定銀號轉租給出租方并登記。租界內的房價和地租則需要由中英雙方的“正直人士”共同議定,以維持價格統(tǒng)一。
可見此時的議價權還是部分保留在中方手中的。
5.細則問題,主要是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
該部分規(guī)定, 租界范圍內的土地,不得由華人租用或新建房屋;其他國家商人來租地,則應向英國領事報備,待遇和英國商人相同。租地方不得超過每家10畝地,以免有人搶占土地。若租地方欠租、加價轉租或是囤地不用,出租方有權回收土地。除此之外的情形,出租方不得擅自收回土地或抬高租金。租地方可以自行退租,退租時出租方須退還全部押金。
這一部分信息量很大:首先該部分確立了華洋分居的基本策略;其次英國領事獲得了管理其他國家商人租地的特權;第三,地產經濟在這個章程下是根本玩不轉的;最后,租地的時間長短完全取決于租地人的意愿,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事實上的“永租”。
6.土地利用方式,主要為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該部分規(guī)定,土地上可以種植植物和修建房屋。房屋類型包括禮拜堂(教堂)、醫(yī)人院(醫(yī)院)、周急院(慈善會)、學房(學校)、會館等,注意不得侵占公和損毀公路,也不得私自儲存軍火和易燃易爆物品。酒精、火藥、硫磺等物品需要儲存在中英雙方商定的區(qū)域。租地者姓名、所租土地大小、分組和轉租情況、修建房屋數(shù)量都需要報備給領事,再由領事轉達給道臺。
該部分內容將土地的使用權完全交給了英方。
7.市政管理,主要為第十二條和第二十條。
租地方可以執(zhí)行簡單的市政管理活動,包括“修補橋梁、修除街道、添點路燈、添置水龍、種樹護路、開溝放水、雇募更夫”等。有人在租界內擾亂秩序,則交由道臺審判。而違反章程的行為,領事一經獲知,則應立即審查是否違規(guī),并決定是否應該處罰。而修筑道路和設立碼頭的費用,應當由全體租地人均攤,相關款項應當由領事選派三名正直商人議定。
這一部分需要注意的有三點:交由道臺審判,說明中方此時還有部分懲戒權;“更夫”,英文原名“watchman”,直譯為“看守人”,所起到的作用只是簡單地維持社會治安,但在日后逐漸發(fā)展成了武裝巡捕;“三名正直商人”所組成的委員會,后來被稱作“道路碼頭委員會”,是日后工部局的前身。
8.商貿行為,主要是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租界內可以為華人開辟一個售賣日用品的市場,但華人和外商均不得私有該市場。英商可以在租界外開設店鋪,但需要向領事申領執(zhí)照。如有違規(guī)行為,該執(zhí)照隨時會被廢止。
9.章程修改方法,主要為第二十二條。
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章程具體內容修改、解釋和形式改變,都要由中英雙方商議決定。
10.處罰原則,是為第二十三條。
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違反本章程規(guī)定的,無論以何種渠道為英國領事獲知,英國領事應當立即審查違規(guī)之處,并決定是否處罰。
這也實質上將處罰決定權讓給了英方。換句話說,這極容易導致各種偏袒行為的出現(xiàn),而此后發(fā)生的事情也證明了這一點。

按照章程的規(guī)定,1845年12月9日,英租界正式建立。自此,中國的通商口岸開始陸續(xù)出現(xiàn)類似的“國中之國”,而中國也向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越陷越深。
1846年12月22日,第二任英方領事阿禮國(Rutherford Alcock)根據(jù)章程牽頭成立了“道路碼頭委員會”。這個機構也成為了后來工部局的前身。而由它規(guī)劃出來的街道,被當時的上海人稱作“棋盤街”。街道修得很整齊,但是名字起得卻很容易混。當時英國人用中國的地名命名道路,使用的是威妥瑪拼音。于是乎就出現(xiàn)了江蘇(Kiangsoo)路和江西(Kiangse)路毗鄰,漢口(Hankow)路和杭州(Hanchow)路相接的奇怪現(xiàn)象。直到1865年,這些路名才被修改得更有辨識度。
1846年9月24日,上海道和英國領事共同商議后決定新修建一條“邊路”(Barrier Road,今河南中路)為英租界的西界。這條路也成為了租界內修筑的第一條公路。此時的英租界四至均已確定,總面積為830畝。
在英國人確立租界之后,拿著《望廈條約》的美國人,拿著《黃埔條約》的法國人也聞風而動,先后來到上海,而這也導致了章程內容的部分修改。
1846年,由于美國將領事館設置在了英租界內,美國領事吳利國(Wolcott)和英國領事就懸掛國旗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對此上海道臺和英國領事新增了一條章程,規(guī)定英租界范圍內只能懸掛英國國旗,是為土地章程的第二十四條。
1848年起,美國領事祁理蘊(John Alsop Griswold)就土地章程中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要求他國商人(包括美國在內)來上海租地須向英國領事報備一條展開交涉,1849年強迫上海道臺承認美方要求。1852年,美國代理領事金能亨(Edward Cunningham)繼續(xù)交涉此事,并于1852年3月和英國方面達成協(xié)議,廢除了第十四條。
而最終定稿的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并沒能持續(xù)太久。1854年,中英雙方簽訂了新的土地章程。而在此之前,英國人用一系列下作的操作成功擴張了租界范圍。至于是怎么做到的,我們下一篇再講。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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