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庭法與羅馬法有何不同?
不多,因為羅馬法在拜占庭從未丟失或徹底改造。在那一點上,帝國與 11 世紀以前不同。韋斯特在法律教育方面落后,不得不使用基本的、日耳曼語或粗俗的羅馬法典(通常是刪節(jié)的刪節(jié))。然而,即使在拜占庭,趨勢也不可避免地會起起落落。
在查士丁尼之前,羅馬法和拜占庭法幾乎無法區(qū)分。查士丁尼帶來了語言性質的重要創(chuàng)新。直到他那個時代,法律都是拉丁文的,非官方或半官方的希臘語譯本在東方流傳,主要用于教育目的。查士丁尼的法典、研究所和文摘也是拉丁文的——這導致了新一波希臘語翻譯、釋義和評論——但他的 534 后法律(小說)是直接用希臘語寫成的。這將希臘語確立為僅次于拉丁語的法律語言,并標志著與西方的裂痕。
當然,語言不能改變法律體系的哲學。在這方面,查士丁尼很重要還有另一個原因——拜占庭從未克服過他的 Corpus iuris Civilis (CIC)。未來的皇帝確實立法,但他們的法律很少被納入?yún)R編。因此,后 6 世紀之間的差異。法律法規(guī)主要存在于它們的序言和每個人選擇從 CIC 復制的確切部分中。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種保守的做法使得拜占庭法律與羅馬法律越來越相似——更多是因為它使舊的事態(tài)保持活力,而不是因為它標志著舊羅馬活力的轉變。
然而,一個有趣的發(fā)展發(fā)生在 8 世紀。 741 年,利奧三世發(fā)布了 Ecloga(“選擇”),這是一部簡短的法律匯編,其既定目標是解決問題并將事情引向更人道的方向。 Ecloga 在家庭法和刑法上與 CIC 不同;對于許多罪行,死刑被肢解取代,通常是殘害的身體部位。這既符合基督教的仁慈,也符合東方的農村風俗——事實上,出于政治原因,伊索里亞人積極呼吁被剝奪權利的人口,例如來自小亞細亞東部的外省人。
9世紀后期。特別富有成效。 Basil I 頒布的 Eisagoge(“介紹”)基于 CIC 和 Ecloga。由于它是在族長 Photius 的影響下創(chuàng)作的,它的序言和最重要的頭銜都提升了族長的職位——他們實際上將它與皇帝的職位放在了同一水平。 Eisagoge 很快就被 Procheiron(“臨時”)取代,也許正是因為這個事實,但它揭示了教會在公共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并被吸收到私法書籍中。
大約 900 年,利奧六世完成了他父親巴茲爾一世的不朽作品,長達 60 本書的大教堂(“帝國 [法律]”)。大教堂是最大的拜占庭法典,代表著對查士丁尼黃金時代的全面回歸——畢竟,文藝復興是馬其頓皇帝意識形態(tài)的關鍵點。大教堂包括 CIC 的官方希臘語翻譯,并將其大量材料組織在許多基于主題的標題中。它對其來源的過度投入可以被認為是保守百科全書的一個例子,它在過去五個拜占庭世紀占據(jù)主導地位。
也就是說,拜占庭在 10 世紀表現(xiàn)出非凡的活力,當時的主要問題是土地在軍事土地貴族 dynatoi(“強大的人”)手中的積累,以及隨之而來的人力和資源短缺。羅馬努斯一世和巴西爾二世等皇帝就這一問題制定了立法,并制定或完善了一些傳統(tǒng)羅馬法中不存在的條款來應對這一問題。
總而言之,著名的拜占庭主義者 Alexander Kazhdan 列出了將拜占庭法與羅馬法區(qū)分開來的十項法律原則,這些原則始終在 CIC 的框架內。
強調國家和皇帝作為其代表的決定性作用?;实鄄粌H被宣布為“活法”,而且是所有行政權力的唯一來源。他獲得了土地的最高權利,因此他進入的任何包裹都可以被宣布為帝國財產。
公法原則優(yōu)先于私法原則。因此,所有權被視為納稅的附屬品,而自由則被解釋為免稅。
教會的作用增加了。它的規(guī)則變成了道德義務,尤其是。隨著民法開始與教會法趨同。它的繼承權得到了確認,教會被授予——像國家一樣——州際遺產的三分之一。
加強了婚姻的紐帶,增加了結婚儀式的形式。
奴隸制得到了緩和:不僅教會鼓勵手淫,而且奴隸的家庭也被賦予了合法地位。
鄰居的權利得到了發(fā)展— 既作為 protimesis(“優(yōu)先權”),又作為鄰近分配的稅收的責任;羅馬原則上表權不復存在。同時鼓勵各種形式的伙伴關系。
引入了半封建法的要素——財產分割和附屬農民的地位。
合同的書面形式傾向于取代口頭形式;規(guī)定退化為一種模糊的書面指導;認為必要的證人人數(shù)增加了。
法律程序失去了靈活性,引入了嚴格的處罰清單。
羅馬法的許多微妙之處被遺忘了,其嚴格的術語區(qū)別也被掩蓋了。法學家在不了解其意義的情況下重復了傳統(tǒng)的羅馬法律術語。
還值得補充的是,這只是故事的一半。在法律上,有理論,但也有實踐。后者雖然沒有得到充分研究,但在拜占庭似乎比文獻表明的更加進步和充滿活力,因此這是與羅馬的另一個區(qū)別點。由于帝國的基督教化以及各種社會和政治變化,原則和價值觀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演變。然而,大多數(shù)變化都是逐漸而有機地發(fā)生的。
上圖:一位平民向皇帝利奧五世(813-20 年在位)抱怨一位參議員帶走了他的妻子。利奧和他的第二任繼任者西奧菲勒斯(在位 829-42 年)都以聽取人們的請愿和審理案件或公開監(jiān)督審判而聞名。大多數(shù)破壞偶像的皇帝都受到普通人的歡迎,并且關心正義和實際的社會問題??s影來自 12 世紀。馬德里 Skylitz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