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劉某甲、劉某乙在繼承劉某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原告某銀行借款本金5599236元及應收利息、應收費用;被告劉某甲、劉某乙在繼承劉某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支付原告某銀行的律師代理費1*****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何某與劉某生前系夫妻關系,劉某甲、劉某乙系劉某女兒,劉某國系劉某父親、范某系劉某母親。劉某名下有位于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房產一套。2022年2月25日,何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國、范某簽署了不動產繼承登記具結書,何某、劉某國、范某自愿放棄對上述房產的繼承權。該房產由劉某甲、劉某乙繼承。劉某甲、劉某乙系被繼承人劉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2022年3月18日,上述房產登記于劉某甲、劉某乙名下。
法院認為,貸記卡(即信用卡)系持卡人在發(fā)卡行給其的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一種信用卡,劉某使用該信用卡而未能遵守雙方領用合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截至2023年5月5日,劉某信用卡尚欠借款本金5599236元,法院予以確認。關于銀行訴請的應收利息、應收費用,法院酌情按雙方合約約定且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予以調整。關于銀行訴請的律師費,因劉某違約在先,造成本案訴訟,銀行也因此實際產生了律師費*****元,且該費用屬合理費用,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協(xié)議》、發(fā)票等證據(jù)予以佐證。根據(jù)《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該律師費應由劉某承擔。
劉某已經死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之規(guī)定,劉某的遺產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被繼承人劉某死亡后,何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國、范某作為劉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銀行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何某、劉某國、范某繼承劉某的遺產。劉某名下有坐落于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某房產一套,現(xiàn)已轉移登記在劉某甲、劉某乙名下,劉某甲、劉某乙繼承了劉某的房產,應當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故銀行要求劉某甲、劉某乙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應承擔返還銀行信用卡本金、利息、應收費用、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債務的繼承方式為,如果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則由遺囑或者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指定的人繼承;如果沒有協(xié)議的,則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本案中,法定繼承人繼承了財產,因此需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