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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民訴-03-當事人制度

2019-07-25 23:27 作者:蔚藍的⑤  | 我要投稿


當事人制度

03-當事人制度

  • 訴訟參與人

    • 訴訟參加人

      • 當事人

        • 原告

        • 被告

        • 共同訴訟人

          • 必要共同訴訟人

          • 普通共同訴訟人

        • 訴訟代表人

          • 人數(shù)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 人數(shù)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 第三人

          •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法定訴訟代理人

        • 委托訴訟代理人

    • 其他訴訟參與人

      • 證人

      • 鑒定人

      • 勘驗人員

      • 翻譯人員

  • 當事人概念中的“兩個能力”

    • 訴訟權利能力 = 資格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有當事人資格

        • 其他組織

          • 個人獨資企業(yè)

          • 合伙企業(yè)

            • 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人合伙不是其他組織

              • 以全體合伙人為當事人

                • 有字號的注明即可,字號本身不是當事人

          • 分公司 ? ? ? ? ?= 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人分支機構

            • 非依法設立或者無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不是其他組織

              • 以法人為當事人

          • 注意

            • 其他組織雖有訴訟權利能力,可成為訴訟當事人,但在實體法的責任承擔方面,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如: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企業(yè)主)承擔無限責任

      • 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的胎兒也有訴訟權利能力

        • 娩出時死體除外

    • 訴訟行為能力

      • 公民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 ? ←→ 有訴訟行為能力

        • 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 ? ? ? ? ←→ 無訴訟行為能力

      • 法人

        • 有訴訟行為能力

      • 其他組織

        • 有訴訟行為能力

  • 當事人適格(事實概念,需要結(jié)合個案)

    • 判斷當事人適格的標準

      • 原則

        • 一般看是否是爭議法律關系(訴訟標的)的主體

          • = ? ? ? ? ?有無利害關系

      • 例外

        • 確認之訴中有確認利益的主體

          • 消極的確認之訴

        • 對他人民事法律關系有管理權的主體

          • 包括遺囑執(zhí)行人、被宣告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等

        • 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

    • 當事人的變更

      • 公民死亡找繼承人,法人分合找后人

        • 例外:死亡的當事人的身份關系不能繼承 ? ? ? ? → 終結(jié)訴訟

      • 實體權利義務轉(zhuǎn)移引發(fā)的變更

        • 訴訟中,爭議民事權利義務發(fā)生轉(zhuǎn)移的,轉(zhuǎn)讓人的當事人地位不變,仍舊可以由出讓人作為訴訟當事人繼續(xù)進行訴訟

          • 受讓人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生效裁判對于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 受讓人申請?zhí)娲斒氯顺袚V訟的,由法院決定是否準許

            • 準許后,受讓人成為新當事人,原當事人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 總結(jié)

        • 在訴訟中當事人轉(zhuǎn)讓民事實體權利義務,可能出現(xiàn)三種情形

          • 原則上一切照舊,實體權利的轉(zhuǎn)讓并不影響出讓人的訴訟地位和主體資格

          • 受讓人作為無獨三

          • 變更當事人,受讓人變?yōu)楫斒氯?/p>

      • 注意

        • 受讓人只能申請法院變更當事人,其僅有申請權,沒有強制拘束力,最終的決定權由法院掌控

  • 當事人的確定(必考)

    • 特殊主體

      • 個體工商戶(公民)

        • 有字號找字號,沒字號找業(yè)主

        • 業(yè)主不一致,兩人為共同訴訟人

      • 村委會

        • 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chǎn)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 村委會、居委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

      • 解散時的法人

        • 注銷前:企業(yè)法人

        • 注銷后:企業(yè)法人的股東、發(fā)起人或者出資人

      • 勞動爭議

        • 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雙方當事人

          • 用人單位 ? ? ? ? ?= 用工單位 ? ? ? ? ?+ 派遣單位

      • 第三方糾紛調(diào)解主體不可成為當事人

        •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jīng)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調(diào)解達成協(xié)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diào)解協(xié)議,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 理由:調(diào)解協(xié)議具有合同效力

    • 侵權主體

      • 職務侵權、勞務侵權

        • 找單位

      •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 死者的近親屬為當事人

          • 以自己的名義

      • 連帶責任的侵權:原告選擇至上

        • 新聞作品侵名譽,被告就看誰被訴,作者創(chuàng)作系履職,單位被告作者無

        • 航空旅客運輸糾紛中,合同關系和侵權關系競合

          • 如果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不一致,兩方面承運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 網(wǎng)絡侵權案件中,網(wǎng)絡服務提供商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損害擴大時,承擔連帶責任

      • 按份責任的侵權:一起告

      • 補充責任的侵權:主責任人至上

        • 原告可以單獨以主責任人為被告,也可以以主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為共同被告,但不能單獨以補充責任人為被告

          • 公共場所,未盡到安保義務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的補充責任

          • 教育機構侵權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的補充責任

          • 勞務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過任務侵權,派遣單位負補充責任

    • 保證案件

      • 連帶保證 = 連帶侵權案件(原告選擇至上)

      • 非連帶保證 = 補充責任的侵權(主責任人至上)

      • 注意

        • 區(qū)分連帶或者非連帶保證,看保證合同的約定;無約定的則視為連帶保證

  • 訴訟代理人

    • 法定訴訟代理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

      • 確定法定代理人

        • 同民法上的監(jiān)護人(一人身兼兩職)

      • 訴訟地位

        • 法定代理人并非當事人

        • 訴訟地位相當于當事人

        • 訴訟權利義務與當事人相同

    • 委托訴訟代理人(基于當事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的委托)

      • 代理人范圍(可委托1-2人)

        • 可作委托代理人

          •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 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 不可作委托代理人

          •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其他依法不能作代理人的人

      • 代理人權限

        • 一般授權

        • 特別授權

          • 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 進行和解 、調(diào)解

          • 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 注意

            • 特別授權必須具體寫明這三項權利

      • 注意

        •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法定代理人,而非當事人

        •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理由:離婚案件重視當事人陳述)

          •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 共同訴訟

    • 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的區(qū)別

      • 必要共同訴訟

        • 訴訟標的是共同的

        • 一人訴訟行為經(jīng)他人承認,即對他人有效,否則只及于本人

      • 普通共同訴訟

        • 訴訟標的是同一類

        • 一人訴訟行為只對自己有效,效力不及于他人

    • 必要共同訴訟的重要情形

      • 監(jiān)護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其監(jiān)護人為共同被告

          • 監(jiān)護人還是法定代理人

        • 注意

          • 無、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他人損害時,行為人本人及其監(jiān)護人構成共同被告

          • 無、限制行為能力人受害時,原告只有他自己,監(jiān)護人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當事人

      • 掛靠

        • 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 當事人也可單獨只起訴掛靠人或者被掛靠人

            • 理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是連帶責任

      • 借用

        • 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 繼承

        • 在繼承遺產(chǎn)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

          • 理由:遺產(chǎn)為共同共有

      • 合伙

        • 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

      • 共有

        • 共有財產(chǎn)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

      •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申請法院追加

        • 原告

          • 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

          • 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 被告

          • 被追加的被告,若不愿意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或者依法拘傳

            • 例外: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的侵權和保證可以不追加

            • 身份關系中,必須到庭的被告,經(jīng)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適用拘傳

  • 代表人訴訟

    •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人數(shù)眾多(10以上),由該群體中的2-5人代表整個群體起訴或者應訴,法院所做判決對該群體所有成員均有約束力的訴訟形式

      • 訴訟代表人的地位

        •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本法全體當事人有效

          • 但兩種行為須經(jīng)被代表的全體當事人同意

            • 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

            • 進行和解、調(diào)解

          • 注意

            • 訴訟代表人進行委托代理人等其他訴訟行為不需要被代表人同意

      • 代表人訴訟的種類

        • 人數(shù)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必要共同訴訟或者普通共同訴訟)

          • 代表人選擇程序

            • 推選

              • 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可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可另行起訴

        • 人數(shù)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普通共同訴訟)

          • 特殊程序

            • 公告 ? ? ? ? ? → 登機 ? ? ? ? ? → 裁判

              • 公告不少于30日

                • 目的:在審判前把人數(shù)確定下來

          • 代表人選擇程序

            • 推選 ? ? ? ? ? → 法院與當事人協(xié)商 ? ? ? ? ? → 法院指定

          • 注意

            • 法院裁判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生效

            • 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另行起訴的,裁定適用該裁判

  • 公益訴訟

    • 起訴主體: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 環(huán)保組織

      • 消費者協(xié)會

      • 檢察院(兜底)

      • 注意

        • 公民個人不能提起公益訴訟

    • 前提

      • 不以已經(jīng)造成實際損害為必須前提

    • 管轄法院

      • 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法院

        • 適用普通程序?qū)徖?/p>

        • 可用陪審制

    • 相關程序

      • 法院告知程序

        • 法院受理公益訴訟后,應當在10日內(nèi)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 理由:行政違法

      • 撤訴限制

        • 必須在法庭辯論結(jié)束前

          • 一般民事訴訟在宣判前撤訴

      • 反訴限制

        • 公益訴訟被告不得提起反訴

          • 理由:原告代表社會利益

      • 和解、調(diào)解的后續(xù)程序(和解、調(diào)解在程序上有限制:先公告,后審查)

        • 公益訴訟達成和解協(xié)議或者調(diào)解協(xié)議 ? ? ? ? → 法院將協(xié)議內(nèi)容公告(不少于30日)

          • → ? ? ? ? ?① 協(xié)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出具調(diào)解書

            • 公益訴訟在和解后不準撤訴

            • 調(diào)解書 ? ? ? ? ? = 判決書

          • → ? ? ? ? ?② 協(xié)議違反審社會公共利益的,繼續(xù)審理并作出裁判

      • 與其他訴訟關系

        • 不影響私益訴訟

          • 公益訴訟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訴

        • 一事不再理

        • 注意

          • 在公益訴訟案件一審開庭前,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另行向法院起訴的,可允許參訴,列為共同原告

    • 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的特別規(guī)定

      • 在公益訴訟中,檢察院一方稱為起訴人,而非“原告”

        • 消協(xié)、環(huán)保組織稱為“原告”

      • 檢察院免交訴訟費

      • 檢察院公益訴訟案件裁判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法院應當移送執(zhí)行

  • 第三人(必考)

    •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告原告,又告被告)

      • 相當于原告地位,以本訴原告和被告為被告

      • 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

        • 法院不得主動追加

      • 不能提管轄權異議

      • 有獨三之訴具有獨立性

    •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看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是否對其產(chǎn)生不同影響)

      • 在實體上處于輔助地位

      • 在程序上具備獨立地位

      • 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 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 不完全的上訴權

        • 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者,享有上訴權

      • 不完全調(diào)解簽授權

        • 法院調(diào)解時需要確定無獨三承擔義務的,應經(jīng)其同意,調(diào)解書應當同時送達無獨三,無獨三在調(diào)解書送達前反悔的調(diào)解無效

      • 注意

        •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廣義上的當事人,具有自己獨立的訴訟地位

        • 無獨三作為當事人,當然有權申請參加調(diào)解并與本訴當事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

    • 第三人撤銷之訴(對生效裁判的糾錯)(= ? ? ? 再審)

      • 管轄

        •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 當事人

        • 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 被告:原訴的原告和被告

          • 原審訴訟中沒有承擔責任的無獨三仍可列為無獨三

      • 客體

        • 生效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

      • 適用范圍

        • 下列案件不得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 非訟程序

          • 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系等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中涉及身份關系的內(nèi)容

          • 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 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 受害熱可提起民事私益訴訟

      • 提起時間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

      • 立案時間

        • 法院應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nèi)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 適用程序

        • 普通程序

          • 判決可上訴

      • 對執(zhí)行程序的影響

        • 法院受理第三人撤訴之后,一般不中止原生效裁判的執(zhí)行

        • 例外

          • 原告提供擔保請求中止執(zhí)行的,法院可準許

ヾ(?°?°?)??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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